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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运输和航行证明有哪些?
点击数:0 更新时间:2019-09-12 13:26:03

1)航程证明(Certificate of Itinerary)航程证明用于说明整个航程中船舶所要停靠的港口。一些阿拉伯国家开来的信用证中,往往要求在提单上随附声明一份,明确船籍、船名、船东及途中所经港口的顺序,出口方须按要求签发此类证明并按证明中所述行驶、操作船舶。为什么要航程证明呢?也许是因为有些国家不但对船籍有要求,对船舶挂靠的港口也有要求,比如一些阿拉伯国家因为和以色列关系不好,所以不接受以色列籍的船舶,也不接受挂靠以色列港口的船舶,所以要求提供船籍证明和航程证明。目前去阿拉伯国家的货物,客户常要求出具载货不是以色列国籍船、在航程中不停靠以色列港口和不是阿拉伯国家黑名单上船只的证明。航运实践中,常被称为“三不证明”。2)转船证明(Certificate of Transshipment)出口方出具转船证明,说明出口货物将在中途转船且已联系妥当,并由托运人负责将有关转船事项通知收货人。为什么需要转船证明?主要是因为进口清关时要用。涉及进口关税,用来证明这批货单纯是第三国港口转船,而不是在第三国进行了加工等改换原产地的操作。也许你会问:贸易不是双方吗?还有第三国?因为有的是第三国贸易(为了避税),有的是没有直航船,船公司中转。3)货装具名船舶证明用于证明货物装上某个船公司的船舶。如信用证要求:“A certificate from the shipping company or its agent stating that goods are shipped by APL”——出口方需提供由船公司或其代理出具的货装美国总统轮船公司(APL)的证明。4)船长收据(Captain's Receipt)船长收据即出口商将单据交给船长后,由船长签发的收单证明文件。进口商为防止单据迟于货物到达或其他原因,常要求出口商将某些单据或一套副本或正本单据在装船时交给载货船舶的船长,随船带交给收货人。常见于近洋运输,因为近洋运输容易出现货到单未到的情况(货等单)。船长收据一般注明收到单据的种类、份数,并声明将于船舶到达目的地后交给指定人。除了上面所述证明,船舶运输和航行证明还包括《进港证明》、《运费已交收据》、《港口费用单》(Port Charges Documents)、《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R)和《装卸时间事实记录》等。由于政治原因,巴基斯坦和印度互不允许悬挂对方国旗的船舶靠岸,巴基斯坦港口还不接受来自南非、韩国、以色列和中国台湾的船舶,如要求出具相应证明的,出口方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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