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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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 》
点击数:0 更新时间:2019-09-12 15:01:35

 一、出境植物产品的报检 



    (一)如实、完整地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中注明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号。 

    (二)提供合同或协议,有特殊检验检疫要求的,要在报检单上注明。 

    (三)要求出具《熏蒸/消毒证书》的,要出具熏蒸单位的熏蒸结果记录。 

    (四)提供其他报检所需要的材料。 



  二、出境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 



    (一)证单审核 

    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提供的报检资料齐全、完整、清晰,并具有有效性。 

    (二)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三)现场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依据以下内容实施检疫 



    1、中国政府与输入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输入国家或地区入境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或强制性检验检疫要求; 

    4、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实验室检验检疫 



    1、对现场检疫中截获的害虫、杂草籽等有害生物交送实验室进行检疫鉴定,及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 

    2、依据输入国家或地区强制性检验要求、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要求及贸易合同或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检疫依据对相关项目进行检验。   



  三、检验检疫处理要求 



    (一)经检疫发现有害生物,具备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予以放行。 

    (二)经检疫发现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的,不予放行。 

    (三)经检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的,但可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四)经检验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的,且拒绝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四、结果评定及出证 



    (一)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二)政府间双边植物检验检疫协定、协议和备忘录或输入国要求,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检验证书》。 

    (三)实施检疫处理的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货主或其代理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据检疫处理的有关规程,对检疫处理实施监督。经认可的检疫处理合格后,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 

    (四)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且不能进行有效处理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境。 



  五、检验检疫监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植物产品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六、复验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具体按《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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