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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
点击数:0 更新时间:2019-09-12 15:01:37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业务进行调整。
一、 取消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二、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保留对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检验监管的相关措施,包括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到货检验以及监督管理。整理并公布《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2014年版)》(以下简称《检验监管措施清单》)。
三、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为禁止入境货物。
四、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此前承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机构)申报;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五、进口未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内且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4种特殊情况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第1项、第2项内,但经国家特别许可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1)》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第3项、第4项内,但制冷介质为非氟氯烃物质(CFCs)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2)》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六、为方便收用货单位进口旧机电产品,减少收用货单位因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政策、流程不熟悉而造成的困难,收用货单位在旧机电产品进口前,可以通过“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在线咨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告生效日之前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2009〕6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2.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2014年版)
3. 此前承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名单
4. 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
5. 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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