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中国强制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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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需办理CCC认证及免CCC认证有关通知》
点击数:0 更新时间:2019-09-12 15:03:04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第3号公告,已于2005年3月3日发布,该公告规定了无需办理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为保证在进口环节中无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解释:



(一)对于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的解释



l.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本款中的国际组织指的是国际官方机构,如联合国(UN)、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并不是指跨国公司或跨国公司组成的某种利益集团(如跨国公司组成的协会、标准组织等)。对于本款中的物品,贸易关系人在报检时应提供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对于本款中的物品,贸易关系人在报检时应提供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本款的重点在于“随身携带"和“自用物品”,这两个条件需同时具备。这并不包含在国外采购后在中国有关商店(如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取货的情况。《关于进口汽车和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的验证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2]87号)中所规定的“国家政策允许的入境人员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汽车,可在海关监管下进口使用”可适用本款。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本款指的是外国政府用物品对我国进行的援助和赠送时的情况,并不包括外国政府资金援助后我国用该资金购买的物品。贸易关系人在报检时应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二)对于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的解释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申请人应证明其有相应的研究、开发、测试能力并提供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鉴于此类产品的特殊性,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证明。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申请时应提供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须提供最终用户向其申请维修的相关资料)或最终用户。这些零部件/产品的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本款也适用于少量在用产品出口维修后复进关的情况,但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产品。出口维修后复进关免办的申请人应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应提供当时出口时的有关单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本款与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质检检函[2002]55号)“对于进口成套设备、旧机电中夹带有验证范围内商品或为维修成套设备进口验证范围内商品的,经各局检验监管部门认定,如果所夹带的验证范围内的产品与整机是一起安装或配套使用,无须提供认证文件直接放行。"的规定并不矛盾,总局的文件解决的是夹带的问题,而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设备/部件单独进口时适用本款。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不是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如工厂/公司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等,即使这些办公用品是海关监管的)。

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的工厂。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展示的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并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暂时进口的时间。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签发《免办证明》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到签发《免办证明》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电子帐册中的工厂,为便利企业,对于此类商品,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证明。

为便利企业,在监管有效的前提下,对于工厂所在地及进出口报检均在某一直属局管辖地内的企业,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便利的管理方式。



二、第3号公告中符合免办条件的进口产品/零部件的免办工作由使用/研究/展示这些产品/零部件的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自2005年4月1日起,国家认监委不再办理符合第3号公告中第二款条件的《目录》中产品的《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



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免办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1.各局应配备必要的人员及办公设备。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

本着监管有效及便利的原则,制定并公开相应的免办实施细则,并将该实施细则上报我委备案。

2.各局应严格遵守免办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不得以罚代证,不得使免办工作流于形式,特别是要加强对办理免办部门的监

督管理,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产品签发《免办证明》。

3.我委将制定免办工作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各局的免办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各局应制定监督管理措施,防止第3号公告第三款所列情况的发生,尤其要加强对第3号公告第二款第5、6、8条产品的最后处理方式的监督/抽查工作。有条件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列入黑名单可以采取加严审查资料或不予办理《免办证明》。各局可对所管辖的申请《免办证明》的机构进行分级管理,对于资质良好的机构可给予放宽《免办证明》有效期等优惠待遇。

5.各局的《免办证明》式样可参照本文附件制订,编号原则如下:M+各省编号(4位)+年代号(2位)+6位顺序号。例如:M410005001001为广东检验检疫局2005年签发的1001号免办证明。

6.各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认其它直属检验检疫局依据本文规定签发的《免办证明》。

7.各局在签发《免办证明》时应注明该证的有效期,应保存申请人所提供的免办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8个月,以备我委抽查。

8.各局必要时可委托下属检验检验局负责相应的免办工作,但应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生效。《关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95号)、《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2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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