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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口岸关于短货架期食品进口申请指南
点击数:0 更新时间:2019-09-12 15:04:31

申请条件:



    从保税区进口短货架期食品的企业。短货架期食品是指保质期不超过60天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巴氏杀菌乳(包括调制乳)、巴氏杀菌稀奶油、新鲜蔬菜等(冰鲜肉类产品、水产品除外)。进口企业依据自愿原则,可按照要求向进口所属检验检疫部门提交进口短货架期食品评估资料。



    办理材料:



    一、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号。



    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号。



    三、产品资料:



    a,基本信息:产品名称、品牌、原产国或地区、规格、包装形式、储存条件、保质期限;

    b,标签样张,如在包装上保留原文标签信息的,还应提供原文标签及其翻译件;

    c,进口记录及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证单,首次进口无需提供;

    d,企业申请的对该产品检验模式(包括一般检验模式、快速检验模式、验证检验模式)。



    四、产品仓储信息:仓库地点、仓库平面图、物流平面图、仓库卫生保障设施、冷冻冷藏设施等(产品存储仓库应参照《青岛口岸进口婴幼儿食品认可存储仓库管理细则(暂行)》要求,事先取得“青岛口岸进口食品认可存储仓库”资质)。



    五、进口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确保所进口食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主要措施。

    2,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的主要保障措施。

    3,组织与所进口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内部培训制度和记录。

    4,进口食品信息数据库,信息应至少包括中外文对应的品牌、品名、生产企业、产地、规格、预包装食品标签;食品进口及其进口检验检疫结果档案,其中进口食品不合格信息及处置记录应专门保留。

    5,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要求。

    6,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联络员;设立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将已发现的风险信息及时报告检验检疫机构。

    7,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处置不合格食品的制度程序及与所进口食品相关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程序文件,包括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置和报告制度以及应急联动责任人或负责人等;

    8,食品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如为租赁仓库,应出具有效的租赁合同。

    企业应确保上述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运行,并明确履行各项主体责任的岗位职责和责任人。



    六、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信息: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产品还须提供注册编号。



    进口蔬菜还应提供境外种植场地信息:种植场及周围环境、土壤和灌溉用水等状况,农业投入品管理和使用情况,种植场病虫害防治情况。



    七、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对于进口蔬菜指境外蔬菜种植场)、及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确保输华食品符合我国相关规定和标准所采取的措施及证明资料。



    进口企业如申请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评估,则应提供境外生产企业填写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核查表》(附件2),及近一年内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官方相关产品检测报告。



    八、产品检测报告及检测机构信息。



    1,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要素:



    检测样品信息:样品品名、品牌、原产地、生产企业、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



    检测结果信息:检测项目、检测数据、检测方法,检测项目应涵盖产品相关标准中所有微生物项目。



    2,检测机构信息:机构概况、人员配置、主要仪器设备、参加能力验证情况、检测机构获得的有关机构或组织认可的证明文件、认可的检测项目清单,如检测方法与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不同,应承诺该方法与我国标准规定的方法等效。



    3,检测报告只能由负责检测的机构出具。如果有分包的检测项目,应明确标注该项目属分包项目,并提供分包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作为附件,分包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应符合上述要求。



    企业准备好相应资料后检验检疫部门提交,审核资料后确认检验模式。



    A,企业未提交评估资料或提交资料不符合附件中一至六条要求的,按原有“一般检验模式”实施检验。



    B,进口企业如实提供完整资料证明其能够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应符合附件1中一至六条要求),按“快速检验模式”实施检验,即:优先对进口食品样品实施实验室检测。



    C,经评估符合以下要求的,按“验证检验模式”实施检验,即:检验检疫部门按进口短货架期食品的安全风险特征及贸易特点,制定进口检测和监测相结合的验证检验工作方案,以降低进口抽样实验室检测比例。



    a,进口食品企业如实提供完整资料证明其能够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b,所进口食品记录稳定、且食品质量安全历史记录良好,即:所进口食品频次稳定,且连续在本辖区内进口至少6个月以上(进口跨度应至少经过1个夏季),并且未出现任何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投诉;

    c,境外生产企业、以及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能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输华食品符合我国相关规定和标准;

    d,进口产品能够随附有效的产品批次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项目应涵盖产品相关标准中所有微生物项目,其他项目按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尚无规定的由青岛检验检疫局另行公布。



    D,已实施评估的进口企业(简称评估企业)进口的短货架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接受重新评估,评估期间按“一般检验模式”实施检验。



    a,产品配方或工艺进行了更新;

    b,境外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生产工艺、卫生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



    附件:进口短货架期食品评估资料要求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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